注册类型

(一)注册类型

入驻小镇的企业分为以下6大类型:

1.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投资一级未上市非公开市场,需金融局备案方可注册)

2.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投资二级上市公开市场,需金融局备案方可注册)

3. 私募股权基金产品(第1类管理人发行的基金产品,需金融局备案方可注册)

4. 普通投资公司(无需金融局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非创投和创投两类)

5. 普通有限合伙(无需金融局备案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最多选择)

6.其他普通有限公司/合伙类(无限制)

(二)各类公司定义和相关要求公司类型定义相关要求公司类型定义相关要求

第1类:股权私募管理人

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

业务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1. 本类企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监管规定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2. 私募管理人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3.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4. 不能经营与基金管理业务冲突的业务;

5. 需接受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的监管。

第2类:证券私募管理人

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

业务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类FOF基金

第3类“股权基金产品

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

1. 本类企业为私募基金产品,必须按监管规定从事私募基金投资业务;

2. 私募产品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3.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4. 不能经营基金投资以外的业务,也不能经营与基金投资相冲突的业务;

5. 需接受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的监管。

第4类:普通投资有限公司

指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其他实体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和一行两会持牌金融机构(银行、信托、保险、券商、期货、公募基金)、央企、国企设立的对外进行投资的企业。

1. 本类企业非私募基金企业,不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或以私募基金方式运作;

2. 公司章程不能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第5类:普通投资有限合伙

指实体企业的股东员工所成立的投资平台,目的是持有原企业或跟投标的企业的部分股权,主要用于股权激励、项目跟投、股权结构优化、税务筹划的投资平台。

1. 本类企业非私募基金企业,不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或以私募基金方式运作;

2. 全体合伙人均不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3. 员工持股企业为持股平台,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 实体投资LP企业已经存在的,合伙人需提供合格投资者证明、或实体企业代缴个税证明、或实体企业缴纳社保证明、或实体企业劳动合同、或园区认可的其他证明;

5. 设立后90天内完成入股实体企业的工商变更,否则不予办理工商变更

第6类:其他普通有限公司/合伙类

指科技,咨询,企业管理等非金融类企业

(三)各类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公司类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第1类:股权私募管理人

海南X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X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海南XX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2类:证券私募管理人

海南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3类:股权基金产品

海南XX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XX(海南)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第4类:普通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XX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个人商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大数据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如果是创投企业,仅选择黑色加粗字体部分

第5类:普通投资有限合伙

海南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南XX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6类:其他普通有限公司/合伙类

海南XX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海南XX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海南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四)整体合规要求

1. 注册资本及出资人要求

对于所有入驻小镇企业来说,非持股平台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3类基金产品类企业单个自然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4/5类普通投资类单个自然人出资额不低于50万元,机构出资额不低于1万元;持股平台类企业,注册资金或认缴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股东、员工、高管出资额不低于1万元。

2. 管理公司协会备案要求 对法人和高管具备5年以上股权或者证券相关经验,5名以上基金从业资格证人员。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建议1000万,实缴资本25%以上,3推荐实缴资本300万。

3. 1/2/3类小镇备案要求 第1/2/3类公司根据海南省证监局、金融局要求及小镇入住协议书约定,自公司注册成立起至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或产品登记前不得从事基金募集活动,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完成的6个月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于12个月内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如果不能完成,按小镇与入驻客户条款客户必须注销或从小镇迁出:“客户若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工商注册完成的6个月内积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于18个月内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如在工商注册完成的6个月内仍未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或虽申请但12个月内未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小镇有权要求客户注销或从小镇迁出。

4. 不得从事的敏感业务 敏感业务: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五)设立文件依据 2019年4月25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金融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基金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市监注[2019]2号)——附件三,明确规定,在海南省范围内设立的基金管理类企业及基金产品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均应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基金管理类企业及基金类企业的注册登记。基金管理类企业及基金类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程序前,需由省直属相关职能部门或市县政府对符合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金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后,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登记注册。